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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被盗如何定性,法院怎么说?

tp钱包和imtoken钱包通用吗 2023-02-25 07: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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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盗窃比特币的认定,深圳某区法院一改以往仅认定虚拟货币中BTC为盗窃罪的做法,将盗窃ETH也认定为盗窃罪。 是政策风口变了,还是另有依据?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梳理一下这个判决,看看法院对于ETH的财产属性是怎么说的。

一、案情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深圳A公司区块链工程师。

2019年4月,李某参与了甲公司与受害单位深圳乙公司共同开发的项目; 他掌握了项目的私钥和支付密码。

后因在A公司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李某于5月从A公司辞职。

2019年6月20日,李某因对A公司不满,在虚拟交易中使用此前在住所掌握的某星球项目私钥和支付密码登录B公司开设的虚拟账户钱包通过手机上网平台,盗取了3个ETH,400万的某平台币。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莉又用同样的方法盗取了0.4个ETH。 随后,李某将盗取的ETH和某平台币转入其他平台账户。

根据受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交易记录,涉案被盗ETH总价值650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将被盗平台币及0.4ETH全部归还受害单位。

判决书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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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还被害单位深圳市好某贸易有限公司5536.99元。

二、案例分析

BTC 机构盗窃的基本原理

盗取比特币可能构成盗窃罪,这是链圈和法律界众所周知的事实;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并未将盗窃、抢劫其他虚拟货币作为相应的财产犯罪予以处罚。

比特币之所以如此特殊,是因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通知》预防比特币风险”。

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

基于对商品性质的认可,任何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均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 但普通人可以自由买卖,风险自负。

因此,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真实的、特定的、可以支配、可以支配、可以转让的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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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所称“财产”,是指人能够支配的特定财产利益; 由此可见,比特币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财物”。

相比之下,虽然其他虚拟货币实际上也在市场流通,但毕竟ICO行为已经在2017年9月4日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保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将其定义为“非法融资行为”;

要求立即停止相关融资活动,尽快做出清算等安排。

根据该规定,普通虚拟货币不能像BTC一样合法获得财产属性; 它只是一堆没有属性值的数据。

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 一般来说,这些代币作为“财产”的价值属性在刑法上被否定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代币脱离系统后失去特定价值; 它们并不具体。

(2) 不同用户价值不同,非平台用户无价值; 这不是一般的。

(3)根据不同的鉴别方法,数值相差较大; 它是不可测量的。

ETH创始盗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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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1、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依据什么认定李某盗窃的ETH和某平台币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从而成立盗窃罪?

2、本案中,法院具体是如何认定ETH财产价值的?

确定被盗财产价值的法律规定有《被盗财物价格确定规则》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被盗财物价格确定规则》第二条:

各级价格确定机构确定被盗财产的价格时,适用本规定。

同时,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确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票据等,或者办案机关能够直接确认价款的;

...

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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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盗财产的性质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在应用市场法、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不属于专家咨询法。

此外,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市场调整价格时,价值确定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计算应按照下列合适的方法进行:

“……

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照定价委托书和协助函中注明的价格类型,以及同类商品的同类或类似商品的中间价计算。

在:

(一)商品专供出口,不内销的,按离岸价计算;

(二)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能收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 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能采集相应国外市场价格的,按基准日汇率和各项进口税费计算考虑国外价格;

如果无法收集到国内外同类商品的相应价格,可以通过比较质量、功能、性能、品牌等因素综合计算。

关于上述规则的具体应用,对于ETH的价值存在三种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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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认 ETH 是一种有价值的支付凭证或证券。

在这种思路下,办案机关可以通过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直接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

第二盗窃比特币的认定,即使ETH不能被认定为证券,但作为流通领域的商品,是按照国内外市场价格计算的。

第三,ETH是一种属性特殊、专业性强的商品,很难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 该值应通过专家咨询确定。

本案中,法院依据的是第二种思路,即:ETH不能被认定为证券; 在流通领域可以认定为商品。 基于这种思路,法院对涉案ETH和某平台币的价值做出了如下认定。

根据受害单位提交的火币全球站市场交易记录截图显示,2019年6月20日,ETH交易价格最高为270.68美元,最低为265.85美元,均价为268.265美元;

2019年7月15日,ETH最高交易价为240美元,最低为201美元,均价为220.5美元。 根据前述《被盗财产价格确定规则》计算方法,涉案被盗ETH总价值6000余万元。

涉案某平台币因未公开上市交易,价值无法计算。 但是,由于某平台币被盗,可能给受害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形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3.写在最后

总而言之,通过本次判决,ETH的法律属性被确定为与BTC性质相似的可流通“虚拟商品”。 不过,正如本次判决“某平台币”的认定一样,一些所谓的“山寨币”的未来仍是未知数。

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够大的市场广泛流通,形成普遍认可的价值,那么无论它在特定的小范围内被炒得再高,也只能算是一堆毫无价值的数据。

文末提醒读者,法院承认ETH的商品属性,但不承认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

BTC和ETH的市场规模大家都知道,就连币安这样的大平台的平台币也是一票难求。 还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